释义 |
地役权的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登记不是地役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不登记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关于地役权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特点有哪些吗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