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企改制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转企改制就是一些事业单位要转变成企业单位 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出售改制:具备资产出售条件的单位将评估后的净资产公开出售给内部职工、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实行开放式改制,将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变为民营公司制、合伙制或个人独资企业。国有资本一次性退出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采取净资产部分出售、折股的办法,建立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 (二)兼并重组:按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竞价或双方协商的方式,由兼并方出资收购被兼并方净资产,实行整体式兼并,接受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撤销脱钩:对于长期停业、职能已转移、经费无来源、社会效益差、市场无需求、出售重组困难的事业单位,可采用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注销解体的办法。不能撤销的,原则上财政不予补助,经费自理;具备条件的,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 国有资产处置的指导思想以及基本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关键应按照 “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 ” 的要求进行。在进行资产处置时,要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审计和资产评估,做好产权界定工作,严格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移交、处置行为,加强处置过程的监督,只有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经济结构调整原则,产权转让要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的要求,以真正实现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2) 等价交换原则。国有产权转让要服从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 (3)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在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产权应当实现保值增值要求。 (4) 维护所有者权益原则,在产权转让中应坚持客观性、公平及公正性地进行评估,对国有产权的转让和流通,应该 “ 同价、同权、同利 ” ,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九部门《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各地文化厅(局)主要领导要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一把手”工程,拿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来研究、谋划、推进有关工作。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力争把贯彻落实《意见》纳入到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范畴,争取更多、更有力的支持。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文化厅(局)要在党委宣传部的协调下,牵头组建由文化厅(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文化部门要对贯彻落实《意见》主动承担起责任,做深做细相关服务工作。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文化部改革办。文化部改革办将通过《文化体制改革简报》等形式,宣传、推广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好做法好经验。 三、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细则。各地文化厅(局)要推动按上述要求组建的工作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重梳理辖区内转制院团改革发展的主要问题、困难和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细则,协调相关实施部门于今年9月1日前联合印发文件。各地实施细则,由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备案。 四、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在实施细则出台后及时开展工作督查,确保各项任务有检查,有考核、有反馈。要将《意见》的贯彻落实与推进转制院团规范完成改革任务相结合,未规范完成转制任务的院团不能享受有关政策扶持。文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今年下半年,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进度和推进转制院团规范完成改革任务的情况开展集中督查,着重督促动作迟缓、落实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改进工作,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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