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扣押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扣押的条款要求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应查封、扣押,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分析 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扣押的条款内容主要就是要求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而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扣押的程序和限制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扣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程序包括扣押决定的依据、程序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扣押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扣押申请,并经过人民法院批准。扣押的时间限制也受到法律的限制,超过法定期限需及时解除。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扣押的条件和限制,如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逃跑、销毁证据等行为的危险性。扣押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确保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扣押是限制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侦查活动中,根据证据需要,可对与案件相关的财物、文件进行查封、扣押,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则不得被扣押。扣押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并受到时间限制,超过法定期限应及时解除。此外,扣押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