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保证人必须符合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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