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占有包括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无权占有的几种情况及其取得和变更的概念。无权占有包括遗失物拾得、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等。占有的取得分为占有的原始取得和占有继受取得。占有的变更包括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无瑕疵占有变为有瑕疵占有、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法律分析 一、无权占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无权占有是指在他人拥有某项权利的情况下,个人或组织没有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因此无法合法地占有该项财产或权益。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占有的取得分为占有的原始取得和占有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不基于他人转移占有而直接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包括先占、侵占、遗失物拾得、其他原始取得。 (二)继受取得,当事人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转移而取得的占有。包括占有让与和占有概括承受。 二、占有的变更是什么 占有的变更的概念:是指在不丧失占有的前提下,占有从一种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 占有的变更的类型: (一)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三)无瑕疵占有变为有瑕疵占有; (四)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三、无权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吗 《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根据法律条文,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条: (一)请求人为占有人; (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三)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四)须在占有被侵夺一年内行使。 根据这四条构成要件,不管侵夺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所有权人都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结语 无权占有包括遗失物拾得、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等。占有的取得分为占有的原始取得和占有继受取得。占有的变更包括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无瑕疵占有变为有瑕疵占有、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无权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包括请求人为占有人、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须在占有被侵夺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三条\t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条\t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民法典\t第二百八十八条\t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