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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西省实施政务公开条例的具体规定
释义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旨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分工。根据该条例,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由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则由各自的制作机关分别公开。同时,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外,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职能调整,其制作和获取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分析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分别公开。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法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拓展延伸
    山西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落地与推行措施
    山西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落地与推行措施是为了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为此,山西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首先,建立了政务公开的信息平台,提供便捷的在线查询和申请服务。其次,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和能力。同时,建立监督机制,设立热线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此外,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政务公开工作。通过这些措施,山西省政府致力于打造阳光政府,为公众提供更加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
    结语
    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旨在提升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此,山西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包括建立信息平台、加强培训宣传、设立监督机制等。通过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山西省政府致力于打造阳光政府,为公众提供更加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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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7: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