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公司需要对于债务人所借款项的用途及投入风险和债务人的现金流及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最重要还需债务人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反担保。但是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没有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抵押、质押,而是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债务人无法提供满足债权人要求的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比如,债务人有房产,但却没有取得产权证,作为债权人(比如银行)就不会接受此种房屋抵押。又或者,债务人可向债权人提供第三人(自然人)连带保证,但债权人对该第三人不了解,不了解其信用程度及个人资产状况,因此也不会接受此种担保方式。正因为如此,担保公司必须作出比债权人更为细致的贷款跟踪及监督管理。 总之,作为担保行业而言,风险虽大,但只要加强管理,风险仍是可控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