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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威海市肥城市产假天数是怎样的
释义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享受增加的产假60天,男方还可获得7天护理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多胞胎等情况可增加产假。流产的女职工根据怀孕时长享受不同天数的产假。
    法律分析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法律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拓展延伸
    山东省威海市肥城市的产假政策及相关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肥城市的产假政策及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权益。根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妇女劳动保护特殊待遇,产假期间为98天。其中,分娩后产假为14周,即98天,包括分娩前4周和分娩后10周。对于多胞胎分娩,每多一个胎儿增加15天产假。同时,女职工还享有产前检查假、流产假、哺乳假等相关假期。在享受产假期间,女职工有权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或停发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以上是山东省威海市肥城市的产假政策及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结语
    根据山东省威海市肥城市的产假政策及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间为98天,包括分娩前4周和分娩后10周。对于多胞胎分娩,每多一个胎儿增加15天产假。在享受产假期间,女职工有权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或停发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以上是山东省威海市肥城市的产假政策及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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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