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终受益人是指股东。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商业银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二)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五)主要股东出质银行股权情况;(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四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穿透监管,加强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的审查、识别和认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