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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释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如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无法从事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仍不胜任、劳动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且无法协商变更、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经营困难需裁减人员。裁减后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员工。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协商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是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且无法协商变更、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日通知工会或职工,并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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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