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情形 |
释义 | (一)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特点是,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其法定的许可性条件仅限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合格和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劳动者无过失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既包括用人单位的经营原因,也包括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用人单位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劳动者原本胜任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制包括程序上的,也有实体上的。 从实体上看,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行使非过错性解除权或进行经济性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在程序上,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不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性规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会因存在程序上瑕疵而无效。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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