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管出现什么情况,都不可以强制迁出户口。只有户主同意迁户及配合迁户,以及户主提交相应的审批文件及新的落户地址,才能将户口迁出,所以如果不是同时具备上述所有条件,且原户主不愿意迁户的,那么公安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原户主迁出户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