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与反担保一样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担保和反担保的概念和特点。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两者的担保对象、当事人、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担保与反担保的当事人、合同关系及性质等方面存在不同。 法律分析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句话说,它所保证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履行,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二、担保与反担保概念不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三、担保与反担保当事人不同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与反担保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其含义与作用备受关注。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行为。反担保则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担保与反担保都涉及到担保人的责任问题。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以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以保证担保人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与反担保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可能会因合同、协议等文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担保与反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手段,在保障各方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担保与反担保制度存在漏洞或不完善,也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担保与反担保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平衡各方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与反担保在担保对象、性质及当事人等方面存在差异。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有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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