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什么依据 |
释义 |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申请人范围包括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和河南省户籍人员或人事关系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申请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申请人、第二类申请人、第三类申请人。学历标准包括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具体要求见原文。普通话水平要求也做出了规定。 法律分析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哪些要求 (一)对象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河南省户籍人员或人事关系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二)申请人员分类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具备条件不同,分成以下三类申请人: 1.第一类申请人:往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含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 2.第二类申请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一致的社会申请人; 3.第三类申请人:符合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办法和岗位设置的通知》(豫教师〔2017〕88号)规定的农村特岗教师。即经岗前培训合格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又未认定教师资格的特岗教师,免试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颁发与考取岗位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学历标准 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结语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对象范围包括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和河南省户籍人员或人事关系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申请人员分为三类,分别是往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含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社会申请人,以及符合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办法和岗位设置的通知》(豫教师〔2017〕88号)规定的农村特岗教师。学历标准包括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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