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公婆的财产儿媳妇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本段内容讲述了民法典中遗产继承顺序和儿媳是否具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儿媳在法定继承中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如果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如果公婆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儿媳,那么应按照遗嘱由儿媳继承财产。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公婆的财产儿媳妇有继承权吗 1、法定继承中儿媳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丧偶的儿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他们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财产。 2、如果公婆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儿媳的,那么理应按照遗嘱由儿媳继承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拓展延伸 民法典公婆财产儿媳妇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公婆的财产,包括公婆的房屋、存款、债券、基金份额、股权、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儿媳妇并没有继承权。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婆如果将遗产或者遗赠给特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则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婆事先有安排,将财产或者遗产指定给特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那么儿媳妇可能仍然有继承权。 因此,公婆的财产,儿媳妇是否有继承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公婆没有事先安排,那么儿媳妇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如果公婆有事先安排,那么儿媳妇的继承权可能会得到保障。 结语 民法典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财产。同时,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儿媳如果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可以继承公婆的财产,并且遗嘱中指定的儿媳也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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