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1、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2、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军婚政审要先由男方写结婚申请,到团级政治处领取相关表格.需要盖章的就是《结婚函调证明》。 还需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有当事人签字的一些表。由政治处上交到师政治部,师政治部开出男方结婚证明材料。这样就要进行婚检领取结婚证了。现在政审一般并不是部队派人去审查,而是采取信函的形式进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