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离婚,女性有监护权,男性没有工作,孩子13岁,期间女性在抚养,男性没有支付监护费,构成犯罪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没有监护权。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七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调解离婚,监护权在女性,孩子在男性家中暂时抚养,男性私下把孩子藏起来,女性能直接把孩子带走吗? 离婚后一方私自带走孩子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起诉。有抚养权一方因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而带走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采取强制措施;无抚养权一方带走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小孩交回抚养监护。对方带走孩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申请法院中止探望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你好,离婚后监护权在男性,现在女性想把孩子带回女性家玩10天,男性不允许 法律分析:离婚后,没有监护权的一方强行带走孩子,这是违法的,对孩子有害。如果法院判决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收回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不判刑,但可以报警或起诉对方带孩子回来。这类事项一般不涉及刑事案件。如果双方同意离婚,达成子女监护协议,需要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子女监护权归属,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离婚后,孩子属于男性,女性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可以不付抚养费。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经双方协商一致;2、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且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3、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男性欺骗家庭暴力女性,女性提出离婚的孩子属于男性抚养,女性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法律分析:双方在就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的角度出发做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监护权属于男性,但孩子和女性住在一起,探视权属于男性吗? 监护权归属对方,能探视孩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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