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收入低于男方孩子抚养权给谁 |
释义 |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女方收入低不一定给男方,可商议或诉诸法院;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要尊重其意愿。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但有特殊情况可优先考虑;祖父母要求且能力足够照顾孙子女也可作为考虑条件;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应被考虑;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也可被准许。 法律分析 一、女方收入低于男方孩子抚养权给谁 1、女方收入低于男方孩子抚养权也不一定给男方的,彼此可以商议,商议不了再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2、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4、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关于女方收入低于男方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做出判决。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双方都要求抚养,可以优先考虑以下情况:父母一方已绝育或无其他子女,或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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