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质证的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1、在质证程序开始后,应由法庭宣布已进人证据的质证阶段,并告知当事人必须出示能够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 2、当事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序地进行。如果该证据在开庭之前已提交了法庭,则可由法庭应证据提供者的要求出示。 3、证据一经出示,即可由各质证主体就出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等质证活动。质证应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对与此无关的质证,法庭应当予以制止。 4、每质证完毕一项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在法庭上当场宣布质证结果。质证结果一般有可予采用和不予采用两种。对可予采用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作为法庭辩论的依据,对不予采用的证据则不能作为法庭辩论的依据。 5、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之后,再由法庭出示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此种证据也应由当事人相互进行质证。如果对当事人的某些质询(如证据的取得程序等)需要法庭解答的,法庭应当作出解答。 6、在开庭之前当事人应当告知法庭自己将向法庭出示哪些证据,以便法庭安排对这些证据的质证。对于当事人在开庭时临时出示的证据,也应当允许并组织质证。 7、在法庭辩论阶段,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法庭应当宣布中止辩论,恢复质证程序。对经质证以后尚难确定其可梁信程度的证据,法庭可视情况宣布休庭或下次再开庭质证。 8、对已有质证结论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再次申请质证,一般不应允许,但有其他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质证结论的除外。 9、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应当通知证人出庭;对没有证人出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一般不予采用,但特殊情况除外。为了保证对此种证据质证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从立法上规定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10、法官在整个民事质证程序中所扮演的应当是质证活动组织者和指挥者的角度,而不应当是参与者或旁观者的角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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