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先开票再付款不可以,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一般情况下,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因为开具发票本身不能作为完成供货的依据,但未开票却常常成为买方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