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特征 |
释义 |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我国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本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等,因此并非只有耕地才算是农用地,对林地、草地有非法占用行为的,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这里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对本罪作出认定的时候,需要注意占用的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否则的话无法按照本罪来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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