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认识 |
释义 | 董保华教授认为,从劳动合同的触发性机制出发,劳动合同不再是劳动关系全部内容的反映,劳动合同的无效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内容的无效。将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触发机制,淡化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劳动关系除了具有财产关系的特征外,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的存续是与劳动者的生存权紧密联系,已经发生的劳动关系具有不可逆的特点。基于劳动合同的作用仅在于触发劳动关系,对于缔约的过失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时,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尚未触发时,劳动合同可以停止执行,以避免劳动关系的发生,并通过追究过错方的责任,以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劳动关系已经实际启动,则不能简单地通过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来确认劳动关系无效。对于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一方面,应通过将其纳入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调整范围,处理已经存在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可以追究缔约的过错责任。“缔约的过错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作为方式之一。无论承担哪一种方式,都不能以“自始无效”的方式简单化处理。一般说来,如果必须消灭劳动关系,也是解除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情况,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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