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顾小姐于12月7日进入食品公司工作,任生产科长,合同签至12月31日,约定月工资2500元。去年2月13日,顾小姐怀孕,一个月后接到食品公司通知,因为她“未按照相关规定怀孕”,且“车间环境湿滑,不适合在车间继续工作”,要求她办好离职交接手续。因怀孕被除名,顾小姐十分气愤,于是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食品公司支付去年3月25日至仲裁结果之日的工资2万余元,获得仲裁委支持。但是食品公司不服仲裁,将顾小姐诉至法院,称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后,顾小姐应到食品公司上班,却旷工至今,故该公司无须支付工资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