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
释义 | 1、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2、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明材料有哪些 如果财产已经毁损,那么需要提供购买发票,没有发票的,根据市场价进行评估。 如果可以修复,则提供修理发票,由对方赔偿修理费。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营运车辆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6、机动车行驶证; 7、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8、行驶线路等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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