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 |
释义 | 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一、住宅防火门违规怎么办 小区业主把消防门改为防盗门违法,物业公司应该要求业主恢复原状。 消防门属于公共设施,有一定的防火功能,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列》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列》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可以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入住手册》以及《装修协议》给予业主相应的处罚。 二、邻里纠纷物业有责任吗? 在邻里纠纷中,如果是由于当事人因装修等个人问题导致的纠纷,这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事项,并非管理处的法定或约定责任,物业公司只能居间协助解决,不承担相邻损害责任。 物业与业主存在一个服务合同关系,地位平等; 处理邻里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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