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保险申请以后60天可以领取,具体如下: 1、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去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规定的地点领取: (1)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2)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