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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户口清理倒查几年
释义
    天津户口清理倒查4年,天津市清理违规落户的工作,主要还是针对实施“海河英才计划”以来的落户人群。
    天津市引进人才的“海河英才”计划是从2018年的5月份开始实施的。因此,清查工作基本可以确定是追溯到2018年的5月份。清查的工作主要是针对那些在“海河英才”计划中在学历、职称、社会保险、就业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而落户的人。
    五种情况需要迁移户口
    1.已不在集体户口登记的单位工作,应当及时将户口迁至现单位或现居住地。
    2.不在天津工作,在天津无本人名下的住房,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未在本市就业的集体户口人员,应将户口及时迁出本市,对未按要求将户口及时迁出的,公安机关将采取户口冻结措施。
    3.不在天津工作,但在天津有本人名下的住房,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集体户口人员,应当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
    4.现已离职,在天津有期房,尚未入住,已不在集体户口登记所在单位工作的集体户口人员,如在津已购置住房但未实际入住的,应当及时向集体户口登记单位及公安机关说明实际情况,待房屋入住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后,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
    5.原单位倒闭,户口空挂在原单位集体户口上,对集体户口单位已破产倒闭、合并的集体户口,公安机关将撤销其集体户,集体户成员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或现单位,对查无下落的,公安机关将对其户口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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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