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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互债务如何抵销?
释义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消灭债务。抵销需满足条件: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债权债务合法且不得违法,无法抵销的债权不可抵销。通知对方为主,口头或书面通知有效,对方代理人接到通知时生效。依据《民法典》第568、569条。
    法律分析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当事入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主,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拓展延伸
    债务抵销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债务抵销是指当两个或多个债务人之间存在互相借贷的情况下,通过相互协商或法律程序将彼此的债务相互抵消的一种方式。在进行债务抵销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首先,债务人应当确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留相关的借贷证据。其次,债务人应当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债务抵销的意愿和方式。在法律程序方面,债务人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来寻求法律支持,并确保债务抵销的结果得到法律认可。此外,债务人还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债务抵销需要债务人在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上保持谨慎和合规,以确保债务抵销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结语
    债务相互抵销,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实现债务等额消灭。抵销需符合条件:双方必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债务合法,不得主张不法债权抵销;合同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需以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对方或其法定代理人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和第五百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也可经协商一致抵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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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