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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相互抵销后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释义
    抵销发生债务清偿的效力,自债务抵销时起,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时,双方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极为罕见,绝大多数情况双方债务数额不等,只能抵销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数额较小的一方债务消灭,债务数额较大的一方只消灭一部分债务,未抵销的债务仍须清偿。如果在协议抵销中,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就未抵销的部分放弃债权,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又是自愿,可以允许。
    抵销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抵销之日,抵销时未到期的债务,如系债权人提出抵销,可视为对期限利益的放弃,不再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在协议抵销时,利息是否扣除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一、合同终止的事由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557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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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