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清算时应该按照什么样的顺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清算时应该遵循的顺序如下: 1、首先有公司股东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作清算方案,必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公司财产优先清偿,剩余分配股东,不足以清偿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5、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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