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缓期是不是一种缓刑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和现代发展。缓刑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恩赐牧师”和“具结保释”制度,并经过约翰·奥古斯塔的缓刑实践得到发展。1870年,波士顿《缓刑法》的诞生标志着现代缓刑制度的开始,适用于少年犯罪。随后,缓刑制度逐渐扩大到一般罪犯,并成为世界性的刑罚制度。在讨论缓刑是否属于一种缓刑时,需要明确缓刑与缓刑制度的区别。 法律分析 死缓是不是一种缓刑?自20世纪50年代死缓制度创立以来,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激烈争论。在讨论这个问题前,让大家来看一下究竟什么是缓刑。 一般认为,缓刑渊源于英国十四、五世纪普通法中的“恩赐牧师”和“具结保释”制度。“恩赐牧师”是指中世纪教会法庭对犯罪的牧师、神职人员在某种情况下给予免予受审和惩罚的恩遇。“具结保释”则指为了不致被告在审判前受过长时间的羁押,由被告人或第三人作出随时到庭受审的保证而予以释放。上述两种制度虽然与现代意义的环行制度仍有本质上的差别,但因为他们毕竟包含了与缓刑制度相类似的因素,因而被认为是缓刑的前身。现代缓刑制度的诞生要归功于被誉为“现代缓刑之父”的美国人约翰·奥古斯塔的缓刑实践。1841年,为救助一名酗酒犯,在法院的同意下,奥古斯塔得以为这名酗酒犯保释,并帮助他在狱外改过自新并取得成功。此后,他持续了18年这种工作,收到了令人信服的功效,并最终导致了1870年最先被适用的现代意义的缓刑制度——波士顿《缓刑法》的诞生,当时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保护观察法》,把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由少年犯扩大到一般罪犯。1889年在布鲁塞尔国际刑法学会议上,正式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刑罚制度予以推广。时至今日,缓刑已成为世界性的刑罚制度。 拓展延伸 死刑缓期和缓刑是两个在刑法中经常出现的概念,它们的联系与区别在于: 首先,死刑缓期是指在死刑判决生效后,罪犯因未达到法定最高刑期,需继续服刑一定期限,期间称为缓期。缓期考验期满,原判死刑的,应当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如果缓期考验期满,原判有期徒刑的,应当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缓期考验期满,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 其次,缓刑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符合一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判处暂缓执行刑罚,并附条件执行的刑罚。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五年以下,同时需要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不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释放。 因此,死刑缓期和缓刑的关系在于,缓刑是在死刑缓期考验期满后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如果罪犯在缓期考验期满后仍未达到法定最高刑期,则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缓刑执行;如果罪犯在缓期考验期满后已达到法定最高刑期,则需执行原判刑罚。 结语 死缓并不是一种缓刑,两者有本质上的差别。缓刑渊源于英国十四、五世纪普通法中的“恩赐牧师”和“具结保释”制度,虽然与缓刑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并不等同。现代缓刑制度的诞生要归功于被誉为“现代缓刑之父”的美国人约翰·奥古斯塔的缓刑实践。1841年,奥古斯塔得以为一名酗酒犯保释,并帮助他在狱外改过自新并取得成功。此后,他持续了18年这种工作,收到了令人信服的功效,并最终导致了1870年最先被适用的现代意义的缓刑制度——波士顿《缓刑法》的诞生。时至今日,缓刑已成为世界性的刑罚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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