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用车质量问题往哪儿投诉 |
释义 | 购买的农用车出现问题投诉渠道有: 1、因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争议,可直接向当地市、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 2、可向省消费者委员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或者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 3、可以找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凡农民或用户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争议,可直接向当地市、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如果当地市县解决不了的,可向省消费者委员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 投诉受理原则: 1)依法受理、调解当事人的争议。 2)受理投诉、调解争议,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依法、合理、公正为基础,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宗旨。 3)受理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 4)受理投诉必须有投诉者提供的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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