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三板交易规定规定如下: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2条第1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