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的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其权利为不可分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二是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法律分析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为不可分的权利。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拓展延伸 需役地与供役地地役权分割规定 根据《需役地与供役地地役权分割规定》,需役地与供役地地役权分割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需役地与供役地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2.若协议未确定比例,则按照实际需役地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进行分割; 3.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地役权期限应当一致; 4.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地役权内容应当相同。 以上规定表明,需役地与供役地地役权的分割应当遵循协议确定比例或实际需役地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进行分割的原则,且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地役权期限和内容应当相同。这一规定为需役地与供役地地役权的合理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结语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为不可分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二是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这意味着,当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而地役权不受转让部分的影响。因此,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对于土地利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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