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肇事逃逸后交警抓到后多久会传唤 |
释义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肇事逃逸后交警一般在三个月内要结案。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出了交通事故找谁赔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管辖区域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事陈述、证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启查缉预案布置堵截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发协查通报、向社公告等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协查通报或者向社公告应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向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接协查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应予扣留依传唤交通肇事逃逸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嫌疑并及关情况通知案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应按原范围发撤销协查通报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