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输气工艺、线路、管道和管道附件的结构设计、输气站、地下储气库地面设施、仪表与自动控制、通信、辅助生产设施以及焊接与检验、清管与试压、干燥与置换等。 1 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定压应小于或等于受压容器的设计压力。 2 管道的安全阀定压(P0)应根据工艺管道最大允许操作压力(P)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P1.8MPa时,管道的安全阀定压(P0)应按下式计算: P0= P+0.18MPa (3.4.4-1) 2) 当1.8MPa<P7.5 MPa时,管道的安全阀定压(P0)应按下式计算: P0=1.1 P(3.4.4-2) 3) 当P>7.5 MPa时,管道的安全阀定压(P0)应按下式计算: P0=1.05 P(3.4.4-3) 4) 采用0.8强度设计系数的管道设置的安全阀,定压不应大于1.04P。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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