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院备案晚了,住院那天是清明节办不了备案还能报销吗? |
释义 | 可以的。以成都为例,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抢救无效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被保险人因指定医疗机构的情况不能在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且医疗费用提前足额支付的,在抢救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被保险人应当在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逾期医疗费用不予办理:财政、税务部门开具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方及相关检验报告;死亡证明(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门诊病历复印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社会保险卡;死者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存款账号。 另外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结算方式按医院级别和地域合并,五个市区(含高新区)内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2、参保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自愿选择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缴费比例9.5%的统一账户和参保方式设立个人账户。3、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体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以上就是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在抢救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在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抢救无效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被保险人因指定医疗机构的情况不能在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且医疗费用提前足额支付的,在抢救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被保险人应当在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逾期医疗费用不予办理:财政、税务部门开具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方及相关检验报告;死亡证明(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门诊病历复印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社会保险卡;死者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存款账号。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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