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是国家关于林业的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5章27条,并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