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和工伤能否同时享受赔偿? |
释义 | 交通事故与工伤受伤相关,受害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赔偿原则包括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赔偿,赔偿金额低于标准应由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赔偿标准根据不同法律规定,工伤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交通事故赔偿依据民事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职工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即构成了交通事故和工伤两种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了人身伤害,作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根据相关规定有权要求赔偿的,而作为工伤受到伤害,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公司也应该给予一定赔偿。那么怎样才可以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重赔偿呢? 一、什么情况下当事人能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既发生工伤又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即可以得到肇事司机的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多数地区,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但对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偿进行了规定。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相关双重赔偿的原则 职工由于第三方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即使在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情况下,如劳动保障部门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赔偿原则如下: 1、属于事故发生的康复费、医疗费、配置更换费等医疗项目的,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予以支付。其中已经赔付的部分不能进行重复赔偿;如果其赔付的金额没有达到甚至远远低于国家基本法律规定的标准水平,则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至标准水平。 2、属于带薪停工留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来往医院的交通费、住院费(地方规定标准×人数×天)、以及住院期间所话费的的餐饮费(地方规定标准×住院天数)、医生护工的护理费等项目的,如果已经获得的赔偿则受害人不能重复得到赔付;如果收到赔偿的金额低于规定标准水平,理应由单位补足差额。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比如劳动能力鉴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只要相关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收到赔偿的金额低于规定标准水平,则国家机关应补足相应的差额。 三、有关工伤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不同。前者(工伤赔偿)的赔偿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而后者(交通事故赔偿)的赔偿依据是民事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双重赔偿。赔偿原则和标准各不相同。 结语 在发生交通事故和工伤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要求双重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受害者可以同时获得肇事司机的赔偿和工伤待遇。在赔偿方面,医疗费用等项目不能重复赔偿,而工资、交通费、住院费等项目如果已经获得赔偿则不能重复得到赔付。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时,需要根据各自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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