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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检察院不起诉原因
释义
    交通肇事检察院不起诉原因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规定有:
    1、逮捕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人错误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错误逮捕的人,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2、犯罪嫌疑人事实上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不起诉;
    3、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且向被害人赔偿道歉,真心悔过的,可以不起诉。
    逃逸致人死亡认定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3、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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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21: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