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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信息派出所能查吗
释义
    能。公安系统的公民信息查询分两个层级:
    一是查询公民的身份信息,上面会记录公民的一般情况,包括婚姻状况(会显示未姻,有配偶,离异)等。
    二是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查询到公民的完整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只限于与其共同生活且“同一家庭户”成员)、婚姻信息、犯罪信息等等。
    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如下: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二、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
    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客观方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客体
    所反映的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即本条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病史、电子邮件、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等。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即拒绝他人获得自己信息的权利。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因国家授权或业务性质可以获得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本罪的客观行为为非经国家或公民个人的允许将个人信息出售、展示、传递给第三人,造成严重后果。本罪的主观态度为直接故意。
    三、单位能否查到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建立了犯罪信息资料库,如果当事人有犯罪受过处罚,上面会有关于当事人的记录。用人单位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或到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都可以进行查证。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信息。
    确有必要查询他人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书式材料(主要是查询的用途),经审核通过后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查询。单位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查询。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信息。确有必要查询他人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书式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查询。
    除司法机关另有规定外,单位、组织等需要查询的,应当具备合理的查询事由,提供单位、组织等开具的介绍信和两人以上共同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开出证明后,可以申请派出所出具当事人的犯罪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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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8:4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