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强制戒多久可以探望?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戒毒所一般只允许家属或者单位人员探视,以朋友身份是难以批准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探访由强制戒毒所统一安排。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强制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探访。捎带或邮寄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必须经强制戒毒所检查,确认无违禁品并登记后,才能交戒毒人员本人。 二、强制戒毒探视方面有哪些规定? 1、强戒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本人亲自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批准后,可以探视: (1)处于戒毒流程康复期或巩固期阶段; (2)长期住地在本区范围内的。 2、强戒人员探视,必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探视人与被探视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2)其他特殊情况探视的,必须提供具体书面说明材料。 3、强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探视: (1)处于戒毒流程急性脱毒阶段的; (2)有严重违规违纪或不配合治疗等行为的; (3)曾有在探视期间复吸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逾期不归经历的; (4)有性病等传染性疾病尚未治愈的; (5)有其他不适宜探视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