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在什么样的合同中可以行使 |
释义 |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的抗辩权是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实际风险。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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