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抗辩权的规定 |
释义 | 合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依法拒绝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66条、67条、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三、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风险; 4、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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