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129条是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条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 3、客体条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丢失枪支不报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1、丢失枪支不报罪既遂的定罪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或者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2、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3、因此如果是合法配枪人员在丢失枪支后又不上报,导致了枪支被他人利用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如果构不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严重的构成刑事责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