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建房的间距法律规定 |
释义 | 农村盖房高度问题:农村盖房需得到邻居同意,高度不能超过周围房屋。山区盖房需考虑地基高度,避免压抑感。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但民法典要求不违反国家建设标准,不妨碍邻居通风、采光和日照。 法律分析 没有规定。 农村盖房高度 现在农村盖房都是比较迫切的需求,因为随着子女的长大,结婚需要盖新房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以前上一辈留下来的房子明显是不够用的,而且房屋的功能也不够。比如现在的年轻人都是需要主卧带独立卫生间的,因为这样比较有私密性。不管是在城镇还是农村,这样的要求都是不算过分的。所以,现在的年轻人都喜欢把要建的房子好好的设计一下,找设计师出房屋设计图,年轻人们都是想要一个温馨而功能比较现代的家。 但是现在农村盖房涉及的问题还是很多的,比如盖房的高度问题。因为农村的地都是属于村里的,所以你要盖房就得争得四邻的同意才行。比如房子的高度问题,因为你盖的新房肯定不能超过四邻的房子的高度,否则他们就会来闹事。因为你的房子比他们高,他们认为在风水上你是压住了他们。还有就是采光和道路的问题,都是需要邻居们的同意后你才能开始建房的。所以你得先把房屋设计图给他们看,他们觉得没有什么问题的话,你才可以开始盖房。 然而在山区的农村,想要盖房遇到的问题就比较多了。因为在山区,房子的地基都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所以如果你的周围有地基比你家低的房屋的话,那么你家盖的房子不能超过他的高度,那意思就是说你的层高不能太高,这样的话房屋就会显得太压抑。这样矛盾就出来了,新房已经盖了,肯定不甘心把房屋盖的太低,因为这样住着不舒服。 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 邻里建筑,应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后建者的就不得影响先建者的正常利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结语 农村盖房的高度问题涉及到邻里关系和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然而,对于农村盖房的高度并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农村盖房时,应与四邻进行协商,尊重彼此的利益和需求。通过与邻居沟通,提供房屋设计图以获取他们的同意,可以避免因高度问题引发的纠纷。在山区的农村,由于地基高度不同,需要更加谨慎考虑房屋的层高,以确保不影响邻居的正常利用。总之,在盖房过程中,尊重邻里关系和法律规定是确保和谐共处的重要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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