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8个月哺乳期不拘留。具体如下: 1、有法律规定对婴儿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不能拘留; 2、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但是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 拘留的条件如下: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例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或者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2、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生活不能自理的; 4、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