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医疗费,以实际产生的发票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时结合住院天数,一般为80-100元/天; 3、营养费,一般为20-30元/天; 4、二次手术费,以实际产生票据或者鉴定结果为准; 5、误工费,结合伤者的实际误工损失来计算无法提供证明,一般为100元/天左右,误工期限以鉴定结果为准; 6、护理费,以护理费发票为准,可结合护理人的实际误工损失计算无法提供证明,一般为90-100元/天,护理期限以鉴定结果为准; 7、交通费及住宿费,以实际产生票据为准,若没有票据可酌情主张; 8、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