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内容和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为依据,将其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这几种。政府机关直接执行一些法律相关规则规章的叫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政府机关在法律规章制度原基础上里再补充一些相关信息的,叫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政府机关直接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发布规章制度的政府机构地方是国务院还有每个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乡镇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都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但同时,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对县级以下的相关部门单位不正确的规章制度提出撤销或改变。 好比如2005年9月28号的考公务员超龄被拒案,主人公因为没有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年龄规定而不能报考,他认为这种强制性的条件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于是向法院诉讼,但却被法院驳回这件事,就是属于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