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六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贴;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器械安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用人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护理; 6、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伤保险基金按工资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8、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的60%按月发放残疾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